关于商业机密,最近半导体圈有一件比较火的事情,也让江波龙公司比较搓火。
据江波龙公司称,其前任DRAM产品经理辞职后,随即加入了晶存公司,随后“短短数月”时间内,晶存公司开始出货DRAM产品,因此江波龙公司怀疑商业秘密已被侵犯。
本来江波龙公司在2019年8月20日,就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为名,向深圳市市场稽查局申请,对晶存公司进行现场证据查证,现场查证、扣押的证据显示,部分电路板的物料编号与江波龙公司完全一致,部分设计图纸还留有江波龙公司的注册商标。
本来给人的直观感觉,如同人赃俱获被抓了个现行,这是一件板上钉钉的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已经被移交公安机关进行进一步处理。
但最新消息,深圳市公安局已经发出不予立案决定。
这应该是江波龙比较搓火的原因。
商业江湖纷纷扰扰,商业秘密意味着商业利益,向来处在一个敏感的旋涡。人员有流动,商业秘密就有泄露的可能。因此,围绕着商业秘密,古往今来,不管是大公司还是小公司,经常都明争暗斗,无所不尽其极。
这个问题在投资领域也相当敏感,经常拿到一些项目的BP,核心创始团队成员大都以“张XX”、“王XXX”列示,从业经历有的更是含糊其辞,大概率是与老东家有着剪不断理还乱的瓜葛,甚至脚踏两只船,还没有完全从老东家离职……这种项目背后隐藏的商业秘密一旦引爆,影响不容小觑。
商业秘密领域的案件也司空见惯,刚刚还有被设局羁押美国多年的天津大学教授张浩,加州圣何塞法院裁定窃取商业机密罪。早些年比较轰动的还有华为原副总裁刚刚因为侵犯华为著作权非法获利而被判刑一年七个月,刑满释放后又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再次被羁押……
这些案件的本质,其实都跟商业秘密有关。
今天,我们就本着学术的精神,来聊一聊商业秘密。
首先,商业秘密涉及到的究竟是民事责任还是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对应的是纠纷,属于《民法》范畴,简单来说,赔点儿钱就完事了;而上升到刑事责任,对应的是犯罪,是《刑法》的范畴,有人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从上文江波龙公司案例、华为公司案例,都牵扯到公安机关介入,也有人员被判刑,从这个角度看,侵犯商业秘密似乎是刑事责任。
其实不然,侵犯商业秘密既有民事责任的属性,也有刑事责任的属性。
从民事角度,2017年的《民法总则》将“商业秘密”纳入知识产权体系,认为商业秘密属于民事主体享有的知识产权权利之一(第123条)。
既然是知识产权,受到侵害后,理所当然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通过民事诉讼寻求损失赔偿。
从刑事角度,《刑法》第219条又明确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需要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提是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后果特别严重。
总结第一个问题来看,侵犯商业秘密既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也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分界点就在于是否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第二个问题,商业秘密的界定是什么,什么样的信息才会被归到商业秘密?
从《刑法》来看,对商业秘密定义,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从民事责任角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商业秘密的定义,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业秘密。
同样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中,也对商业秘密做了相应的界定,比如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总结这个问题,要具备商业秘密的属性,需要具有三个特性,首先是秘密的、不为公众所知的信息,其次这个信息能够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最后,权利人已经采取了保密措施来防止信息外泄,比如保密协议、保密规章制度等。
第三个问题,侵犯商业秘密到底归哪个部门管?
这个是很难回答的问题,因为没有明确的纲领性文件来指导,到底由哪个部门来负责处理侵犯商业秘密的案子。
但从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我们可以很明白地看出来。
首先,既然涉及到了《刑法》,就必然可以去公安机关报案;《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是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出台的法规,因此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也肩负着一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监管责任;而《民法总则》、《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可以根据获取的证据,去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最后一个问题,侵犯商业秘密如何取证?
既然是商业秘密,你把它当做秘密,那偷来的人肯定也会当成更加珍藏的秘密,作为社会中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要拿到证据谈何容易。
上文中的江波龙公司是通过深圳市市场稽查局,对侵权公司进行现场证据查证,扣押证据的。依据的是工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权利人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侵权行为,但应当提供有关证据。
除此之外,手无缚鸡之力的“被侵害企业”,应该如何取证呢?
如果通过自身的力量和渠道,能够拿到相应的被侵权证据,那是极好的。但最好通过公证机关,将取证的过程记录下来、并将证据封存,以便未来在法庭上更具有说服力。
另外,还可以通过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方式,申请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取证。《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最后,可以申请让法院介入,一般而言,法院对于各方证据是持中立态度的,不会介入证据的获取,但也有特殊情况,对于有些特殊的证据材料,由于企业和个人等一般人是无法取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7条规定,如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以上,恪守商业准则,君子爱财取之有道。